“公社”这一称谓,在法国传统上可追溯到中世纪(公元5世纪后期~公元15世纪中期)中期。在人性自然规律作用下,当时一些城市的商人和市民为了维护自己的人性物质类别层次的需求(经济利益),反对城市领主的压迫,自发自觉联合起来形成自治团体,建立自卫军武装,用以反抗封建领主对城市的控制,通过这种武装(暴力革命)的手段来捍卫自己的利益。
后来,把这种争取自治权利的城市组织就称之为公社。但这个公社依然承认封建主的某些权利,继续按规定缴纳赋税,承担劳役,故而,各封建主也就承认了公社自治权的存在。公社组织和封建领主各自做了妥协,前者取得了一定进步,后者在保持统治地位的前提下,做了一定让步,从而维持了社会统一体的存在和基本运行。
由此看,“公社”并没有推翻封建政府的主观愿望和实际的革命,只是在原有的社会秩序中更好地争取和维护了自己(商人和市民)的人性自然规律所决定的物质的、经济的利益而已。公社没有高远的政治目标,只有现实的实际功利,公社的行动只是对封建社会制度某种程度的改革,使人性物质类别层次向底层人民(城市的商人和市民)作了倾斜调整,使人类物质阶段,在物质必然王国的长河中有进步意义的一个社会组织。
巴黎公社是在1871年3月18日到5月28日期间短暂地统治巴黎城市的一个政府组织。它继承了以往“公社”通过暴力革命进行斗争的方式,取得成功后,对巴黎实行了暂时占领。在领导和管理城市的前提下,除过军事之外,积极地、主动地从底层人民或者“无产阶级”的人性物质类别层次需求出发,创造性地和富有新的历史意义地制定出台了一系列但不完整的经济、政治、教育等方面的纲领、法律和制度,并加以贯彻和实施,使之这次事件带有鲜明“无产阶级革命”的某些动机、性质和行为,从而这些法律和制度一定程度带有科学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方向、趋势和内涵。所以,史述其为“政府”或者“公社”。
在事件发生之前,巴黎市民,特别是工人阶级和下层中产阶级一直都希望能够建立一个民主共和国,明确要求巴黎自治,拥有自己的经选举产生的议会,享有与其它法国小城镇同样的权利,但这一要求遭到政府的拒绝。一个与此相联系的,是以谋求一种“公平”,甚至用马克思恩格斯科学社会主义理论描绘的社会主义方式来管理国家经济已形成共识,进而成为一种呼之欲出的力量,最后在公社的号召下武装为一支暴力革命的队伍。
公社组织中的92名成员,并不是由无产阶级的先进分子或者职业的政治、革命人士组成,大多数是技术工人和一些行业专家。他们中的许多人只是政治活跃分子,共和派改良主义者和各种类型的社会主义者,革命思想成份十分复杂,甚至还有希望恢复1789年法国大革命时期专政的雅各宾派也参加其内。社会主义革命布朗基组织的前任领导布朗基当选为主席,但他一直被关在一个秘密监狱,从来没有就位,去具体从事领导、组织革命活动。
所以,历时两个月的巴黎公社“政府”,并不是有明确的、历史的、战略的政党纲领,及其有效的组织和领导。这些方方面面、“五湖四海”的公社骨干之所以聚在一起“起事”或者“革命”,一个“模糊”不清楚的共同愿望就是通过暴力革命改变巴黎的现状。
但即便这样,对于马克思开创的世界无产阶级革命来说,也是积极的、有意义的。巴黎公社在政权体制上实行议行合一,取消资产阶级议会制,使公社成为兼管行政和立法的工作机构。
在突出的人性物质类别层次上,在经济上,公社设立专门机构对铁路运输和军事工业的生产实行国家的监督,将逃亡资本家的企业交给工人合作社经营。对于厂主没有逃离的企业,由公社派人进行监督。取消教会经济特权,废除国家用于宗教事务的一切开支,没收教会财产归国家所有,对资本主义企业进行一定程度地限制和剥夺,对资本家以非科学自私的方式让资本获利进行打击,某种程度地让私有制通过人为意志的人工操作(国家机器)生硬地改造为未来的科学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公有制”。
为了满足底层人民、“无产阶级”人性物质类别层次的需求,公社专门成立了管理经济工作的最高权力机构--粮食委员会、财政委员会和劳动、就业及交换委员会,等等。同时,还颁布法令对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实行新的工资制度,取消了高级官员的高薪俸和额外津贴,提高低收入者的工资额。对工人的生活状况和劳动条件尽可能加以改善,提高工人工资,不许企业对工人借故克扣和无理罚款。为了消灭失业和免除中间剥削,取缔了帝国警察局设立的“职业介绍所”,成立劳动就业登记处。禁止面包坊工人加夜班,提出了劳动者八小时工作制的原则。对城市贫民和其他城乡劳动者的经济利益予以充分照顾,尽量满足人性物质类别层次的需求,解决实际困难。取消私人开设的借贷处,禁止高利贷者进行重利盘剥,限制阶级利益的差异,缩小贫富差距,尽可能地使工人阶级在人性物质类别层次上获得释放、满足、“解放”和“自由”,等等。
这些种种实行的或者即将要实行的法律制度,即是巴黎公社公有制属性和范畴的体现。暂且不论,这些做法是否符合当时社会物质生产力发展的要求,但对于广大无产者和劳动人民肯定是眼前、短暂有利的,使他们所希望和求之不得的。从经济制度来看,不说实际贯彻、落实情况如何,但仅从这些规定本身而言,就是一种不彻底的公有制。譬如,最典型的是公社居然没有没收法兰西银行,而是原封不动任其存在,并向其请求借钱,等等。所以,这些制度虽然不是完全的“公有制”,但在原有“私有制”的基础上,进行了很大程度的“公有制”方向的革命和改造,也算是一种社会变革,是向“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方向的努力和迈进。
基于这种情况,马克思在给多梅拉·纽文胡斯的一封信中(1881年2月22日)说,公社不过是“在特殊条件下的一个城市的起义,而且公社中的大多数人根本不是社会主义者,也不可能是社会主义者。”故而,有人认为它是无政府主义,也有人认为它是社会主义的早期实验,但马克思则认为它是对他的共产主义理论可能实现的一个有力的证明。
巴黎公社72天后画上了句号,走到了尽头,虽然失败的原因很多,但根本原因在于十九世纪70年代初的法国,还处于资本主义的青年时代,小生产仍占绝对的优势,世界范围内的资本主义正处于上升和大发展的时期,资产阶级正与封建势力做最后阶段的斗争,人性自然规律决定的私有制经济制度还符合多数社会成员的要求,从而符合整个社会的要求,私有制社会市场还非常广阔,非常有前景,非常有很大的发展空间,社会物质生产力水平、经济发展程度,物质产品、商品丰富的程度还远没有达到让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私有制消亡的程度,公有制没有立足之地,或者根本无法立足,对于公有制来说到处都充满了“火海”。这种公有制非但不是自生自发秩序产生的,而且是通过激烈的暴力革命取得的,在顶层意志作用下,人为计划、设计、改造、安排和实施的。
一句话,这是人类物质阶段,在物质必然王国里,在物质生产力还很不发达的基础上,违背人性自然规律所导致的直接后果。
当然,从科学社会主义社会公有制的门槛去考察,它根本地不是科学社会主义社会的公有制,它不仅从社会物质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物质产品丰富程度来说,还远远的没有满足实行人性物质类别层次公有制的条件,而且它还存在有鲜明的阶级(资产阶级和劳动阶级),以及私有制的银行、资本、企业,等等。社会还极其地无法按需分配、按需供给和按需消费,况且不是全世界、全人类的范围,仅仅只是一城之地,与科学社会主义社会的公有制的条件要求相比,还相差十万八千里。
所以,巴黎公社的公有制,是资本主义私有制怀抱中一个变形变相变异的公有制,是私有制自身携带了、容纳了很大程度的私有制的公有制。站在人类物质阶段和物质必然王国的历史来看,其是无法彻底和坚持的一个公有制,从本质讲,它不是科学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公有制,它只能是一些没有认知社会发展规律,没有意识到公有制的社会条件的存在,历史的、现实的社会弱势群体或者底层人民、无产阶级为了自己物质利益(人性物质类别层次)的满足,从而幻象的一种公有制。
当然,这种公有制的历史出现,是统治阶级之阶级自私没有底线,没有科学自私而孕育、酿成的结果。这种结果只能导致阶级和阶级之间两败俱伤,只能是全体社会成员受到极大伤害和付出沉痛生命的、经济的代价,只能对社会统一体造成进一步的撕裂,是对立中的共同体遭到破坏,是斗争中的合作遭到打击,对人类社会有百害而无一利。
所以,巴黎公社的公有制是天空的一道闪电,虽然万人瞩目,但无法在充满人性的大地上落地生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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